(2016)川03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代贵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4号罪犯陈代贵,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隆昌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上诉。2012年8月7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代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代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代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情节严重,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代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