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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钱吉荣申请执行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吉荣,张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7号原告钱吉荣,男,61岁,住禄丰县广通镇八屯村委会小西庄10号。诉讼代理人邱娅楠,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学红,男,51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雁塔路132号。钱吉荣申请执行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28.4万元【保全查封张学红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雁塔路鲁班阁居民小组13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2206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