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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纪洪亮与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亮,宏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纪洪亮,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纪红(系原告女儿),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梁爽,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广辉,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纪洪亮诉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洪亮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洪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红、梁爽,被告宏运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涂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洪亮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15日与葫芦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城东连山区公务员住宅小区2、4号楼”,施工单位为“宏运建安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纪洪亮)”。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保修期限均是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4年9月20日,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从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修金135,593.00元。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在其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注销原因是“因公司转制,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债权债权清理情况“所有债权债务由宏运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在葫芦岛市工商局的数据库中仅可查询“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无“宏运集团公司”。故宏运集团公司实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预留质量保证金,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返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35,593.00元。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确,根据原告前一次起诉所确认的数额应该是96,189.09元,原告所说的2011年曾经签字确认4万元费用当时不是出于自愿,这个不成立,并没有人强迫原告签署这份协议,所以所发生的费用,结合原告上一次起诉确认的数额,质保金数额为96,189.09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质保期满二年后主张权利,所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5月15日与葫芦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城东连山区公务员住宅小区2、4号楼”,施工单位为“”宏运建安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纪洪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土建、采暖、给排水、电照及所属的竖向工程。保修期限均是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4年9月20日,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从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修金135,593.00元。原告提供的一份决算明细记载上述工程预留质量保修金135,592.00元,原告提供的“与何会计对账单”记载“公务员”小区质保金为96,189.09元。被告对质保金为96,189.09元予以认可。另查明,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在其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注销原因是“因公司转制,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债权债权清理情况“所有债权债务由宏运集团公司负责处理”。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工程合同、档案证明、对账单、证人证言、起诉状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纪洪亮与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原告工程于2004年9月20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的保修期均已超过,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扣留的质保金应依约退还原告。因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在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公司债权债权由宏运集团公司负责处理。故本案被告应承继葫芦岛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返还原告质保金的义务。原告主张质保金数额为135,592.00元,但其原告提供的“与何会计对账单”记载“公务员”小区质保金为96,189.09元,被告对该数额予以认可,故本案所涉质保金应为96,189.09元。关于诉讼时效,因原告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未间断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洪亮工程质量保修金96,189.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10.00元,由原告承担875.00元,被告宏运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伟审 判 员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