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尹海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4号罪犯尹海鹏,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兰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海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尹海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海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