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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微诉被告王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微,王新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205号原告:杨微。委托代理人:胥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虎。本院受理原告杨微诉被告王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15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芊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