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粉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144号罪犯李粉珍,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1998)昭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粉珍犯��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粉珍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1999)云高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1999年12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李粉珍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粉珍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粉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粉珍,现刑罚执行已达12年零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3年7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粉珍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粉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