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訴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岳春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