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林剑津与林世聪、林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津,林世聪,林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46号申请执行人:林剑津,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世聪,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志民,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剑津与林世聪、林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世聪、林志民欠申请执行人林剑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5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