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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志亮与吕德军、蒋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亮,吕德军,蒋均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47号原告:蒋志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吕德军,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蒋均光,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亮与被告吕德军、蒋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亮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蒋志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梅碧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