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志亮与吕德军、蒋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亮,吕德军,蒋均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47号原告:蒋志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吕德军,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蒋均光,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亮与被告吕德军、蒋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亮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蒋志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梅碧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