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怀安通达建材公司与龙元建设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启宝,总经理。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凯盛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凯悦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两份合同涉及的买卖纠纷仅有《凯盛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部分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凯悦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者,原审法院法官在本案原告尚未起诉前就已经代表原告到上诉人工地索要款项,上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该法官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怀安县法院明显纵容包庇。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法官所在的怀安县法院不再适合审理本案。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系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交付至上诉人承包的建设工地-张家口市南山产业集聚区,该交付地为双方合同履行地。张家口市南山产业集聚区在河北省怀安县境内,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予以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此,上诉人前份合同内容履行完毕说,指约定管辖,并不影响法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反映的怀疑问题,不足以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