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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故城县连瑞皮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故城县连瑞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萍。被执行人:故城县连瑞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路,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故城县连瑞皮草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故城县连瑞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9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