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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吝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吝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吝某(又名蔺某),周至县集贤镇金凤小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又名周某甲)。上诉人吝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吝某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吝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吝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吝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