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世鸿、陈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世鸿,陈雄,蔡福雕,黄邦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616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怡和城市家园2幢102-104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李钢。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该银行职员。被告:郑世鸿。被告:陈雄。被告:蔡福雕。被告:黄邦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世鸿、陈雄、蔡福雕、黄邦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