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高九华、汤效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高九华,汤效元,汤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57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被执行人高九华。被执行人汤效元。被执行人汤延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九华、汤效元、汤延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九华、汤效元、汤延亮在银行的存款50469.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