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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廖福勇诉陈登圆等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勇,陈登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764号原告廖福勇,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登圆,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福勇诉被告陈登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福勇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福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福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昌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