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城新阳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引柱,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町店镇大宁村。法定代表人梁二军,任经理。被执行人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北留镇贾庄村。法定代表人上官四平,任经理。被执行人杨育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育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