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625号原告程XX。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