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顺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8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白洪梅,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满族,。被告杨顺海,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硕二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