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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高民初字第0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唐为标与周德杰、叶仁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标,周德杰,叶仁红,吴中良,董龙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510号原告唐为标,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周德杰,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叶仁红,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吴中良,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董龙晶,女,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为标诉被告周德杰、叶仁红、吴中良、董龙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为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