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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在华与罗春芳、凌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华,罗春芳,凌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15号原告:刘在华。被告:罗春芳。被告:凌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华诉被告罗春芳、凌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刘在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