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丹红与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红,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2行初1号原告吴丹红。被告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李虹,主任。原告吴丹红诉被告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丹红于同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吴丹红25元。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丹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