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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美花与被执行人姜明学、姜文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美花,姜明学,姜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金美花,女,1984年3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姜明学,男,朝鲜族,1957年12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姜文勇,男,朝鲜族,1984年9月2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金美花与被执行人姜明学、姜文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明学、姜文勇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姜明学、姜文勇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