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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相花与赵翠平、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相花,赵翠平,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杨相花。被执行人:赵翠平。被执行人:王杰。杨相花与赵翠平、王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翠平、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相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