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婧雯、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大货车,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办事处天子湖2组高铁天城七线大桥上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将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骆某某、吕某某、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过失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某人民陪审员 冉兵兵人民陪审员 冉 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