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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侯亚鸽与王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九峰,侯亚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九峰。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亚鸽。侯亚鸽因与王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尉民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王九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王九峰。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艺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