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俊东与宁俊文、太原市庆瑭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东,宁俊文,太原市庆瑭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23-1号申请人孙俊东,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住晋源区。被申请人宁俊文,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太原市庆瑭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高丽芳。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晋源民保字第2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孙俊东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庆瑭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北斗星牌”小型客车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俊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庆瑭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北斗星牌”小型客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婷婷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储蓄卡内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