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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绪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绪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兴港路建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209032-1。法定代表人:潘晓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2279-5。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绪新。上诉人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绪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