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