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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