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企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上海企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339号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国际广场1幢2202房。法定代表人易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企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N-183室。法定代表人郑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企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前预交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牌人民陪审员 刘静人民陪审员 张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