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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红静与司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静,司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红静,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大,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福山,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静与被告司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红静负担。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