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红静与司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静,司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红静,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大,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福山,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静与被告司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红静负担。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