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堂与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向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24民初14号原告李堂,男,汉族。被告向海,男,汉族。原告李堂诉被告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梅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堂、被告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堂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向海提供装修劳务,结算后应付原告劳务费7500元,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老李工资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向海,2013年1月8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此款一个月内付清。付款期满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向海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堂支付劳务费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向海负担(已当庭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