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XX和陈XX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陈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女,31岁。被告人陈XX,男,48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陈XX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宋XX驾驶XXS6轿车,前往XX省XX农场找到被告人陈XX,在陈XX家提出想要购买冰毒。被告人陈XX遂陪同被告人宋XX一同前往XX市帮其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冰毒。同年9月28日,被告人宋XX到XX农场找到被告人陈XX,从陈XX处拿走一小包冰毒。当日晚18时30分许,XX市公安局民警在XX镇主路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时,当场将被告人宋XX抓获,从其车后备箱内发现三包可疑袋装晶体。经XX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称重及检验,白色晶体净重1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0日,XX市公安局民警在XX宾馆门口将被告人陈XX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疑似毒品物(照片)、电子称;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XX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件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XX黑XX车被查扣地点示意图;证人苏XX、吕XX的证言;被告人宋XX、陈XX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陈XX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0.0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XX受被告人宋XX委托,为其联络购买毒品,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X、陈XX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XX、陈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