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芝桂与上海奂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芝桂,上海奂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赵芝桂,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阳胜,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奂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4469号。法定代表人徐鸿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燊,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芝桂诉被告上海奂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芝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芝桂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