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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财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明珠与被申请人郭义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珠,郭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财保字第2号申请人高明珠,女,1967年12月31日生。被申请人郭义凤,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申请人高明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义凤23501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明珠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义凤银行存款235010元。查封申请人高明珠所有的坐落于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