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杨新针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针,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针,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479号,企业代码735864977。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新针劳务费630494.75元及利息433893.25元(从2013年1月31日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1603元、执行申请费8705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3766元,或扣留、提取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的收入10837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