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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59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坚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永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园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