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民终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作华与金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作华,金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民终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作华,男,藏族,1940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正清,男,藏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正山,男,藏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金川镇八步里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富刚,系该局局长。上诉人赵作华因与被上诉人金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金川县人民法院(2015)金川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作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作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作华撤回上诉,按原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赵作华已预缴,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琦娟审 判 员 王代华代理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卉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