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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辉、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辉,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辉,绰号“辉罗罗”,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莹,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绰号“彪猴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辉、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辉、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某辉开设赌场的事实2011年7月中旬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辉介绍赵某纳、周某贤、汪某(均已判决)与长沙的“三胖子”(真实身份不明)等人结识,共同在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内的老干活动中心的一个大厅里、临时工棚、国防科大宿舍的二楼房间、国防科大食堂的二楼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十次。被告人张某辉在“三胖子”的安排下,负责专门接送益阳籍的赌客进出国防科大校区,同时被告人张某辉还负责为赌场望风。2012年2月至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辉伙同赵某纳等人在四方坪加油站停车场、延年酒店后面的地下车库、五洲医院旁边国防科大分校区家属楼等地方开设赌场4次,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邓某的开设赌场的事实2011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赵某纳、周某贤、李某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白濒岭村孙某朋家、朝阳办事处鸬鹚桥村卜某祺家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4次。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上缴扣押被告人张某辉人民币82000元,扣押被告人邓某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辉、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纳、周某贤、李某、陈某兵、孙某、卜某祺、刘某、袁某兵、彭某、曾某亮、何某、邱某、蔡某、彭某鸣、叶某波、瞿某、王某江、周某龙、陈某明、姚某国、曹某红、李某元、徐某军、卜某彬、蒋某香、杨某红、李某然、盛某辉、陈某保、张某霞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关于张某辉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2)资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2012)芙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张某辉、邓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辉在第一笔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在第二笔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辉、邓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辉、邓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辉、邓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均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辉、邓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张某辉、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对被告人张某辉、邓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潇审 判 员  张伟人民陪审员  钟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