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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小管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35号罪犯李小管,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永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10年1月11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管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0)晋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李小管的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李小管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三次、表扬五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小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