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运峰与王学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运峰,王学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田运峰,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学银,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峰诉被告王学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运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运峰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