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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运峰与王学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运峰,王学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田运峰,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学银,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峰诉被告王学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运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运峰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