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杨强与赵丽萍、霍振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强,赵丽萍,霍振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49号原告郑杨强,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丽萍,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振洪,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汉族。原告郑杨强与被告赵丽萍、霍振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郑杨强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告赵丽萍、霍振洪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杨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丽萍、霍振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杨强诉称,自2014年9月始,被告的女儿霍俊杰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到2015年2月19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支付霍俊杰借款1427300元。期间,霍俊杰亦陆续还款。还款数额为320800元。2015年2月25日,霍俊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就上述结欠借款中的95万元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即自2015年2月25日至同年5月25日。合同还约定,如果霍俊杰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除按照正常利息外,需一次性赔偿违约金20万元,霍俊杰的母亲即被告赵丽萍对该借款予以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赵丽萍与霍振洪系夫妻,对赵丽萍的担保责任霍振洪应共同承担。经原告多次向霍俊杰催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⒈被告赵丽萍、霍振洪共同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及违约金19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丽萍、霍振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证明霍俊杰借款、赵丽萍担保、违约金约定等事实。本院调取了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6月30日对霍俊杰、2015年5月29日对郑杨强的询问笔录。被告赵丽萍、霍振洪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起诉书中所陈述的借款、借款合同的签订、担保等均属实。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霍俊杰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关系成立。被告赵丽萍予以连带责任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担保责任。霍振洪与赵丽萍系夫妻,霍振洪知道赵丽萍对霍俊杰借款担保之债且明确表态愿意偿还该借款。按照相关规定该债务系霍振洪与赵丽萍的夫妻共同债务。霍振洪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丽萍、霍振洪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应予支持。被告赵丽萍、霍振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丽萍、霍振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25日始至被告实际偿还完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6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计17580元由被告赵丽萍、霍振洪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一并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49号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表述如下: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