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640号村银行诉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某,鲁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邓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640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与灰山港路口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傅兵,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文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工作人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南路2附1号。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被告鲁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系被告李某某之夫。被告贺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家洲村。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家洲村,系被告贺某某之夫。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长湖塘村。被告邓某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长湖塘村,系被告彭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鲁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以被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麻锡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