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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正银与肖国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银,肖国菊,王建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3号原告杨正银,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肖国菊,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村民,约42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富乐乡三岔河村1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银与被告肖国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银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正银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