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正银与肖国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银,肖国菊,王建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3号原告杨正银,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肖国菊,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村民,约42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富乐乡三岔河村1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银与被告肖国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银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正银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