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侯登高与余庆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登高,余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侯登高,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余庆东,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成年,系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人,现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余庆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庆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庆东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庆东以其妻子贾海珍名义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