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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玉祥、陈万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祥,陈万田,李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祥,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万田,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朝红,女,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玉祥的强制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万田有皖M×××××号别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万田所有的皖M×××××号别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的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