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雪飞与被执行人来锐、黄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雪飞,来锐,黄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187号申请执行人:骆雪飞,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来锐,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黄睿,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骆雪飞与被执行人来锐、黄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来锐、黄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骆雪飞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3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XX路178号6幢一单元904室房屋本案为轮候查封,首轮查封为鼓楼公安分局。另查明,被执行人来锐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被执行人黄睿在徽商银行工作,已扣留其工资收入每月3800元。本院刑事案件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为519030元,未到位标的为519030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