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孝峰与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峰,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3064号原告:陈孝峰,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正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鸿鸿,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广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防修,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淮北。法定代表人:冯文光,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孝峰与被告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