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彦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彦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11号罪犯王彦飞,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彦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彦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彦飞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叶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