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管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黄某最近一年并未在岳阳市连续居住,渔光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根本不是事实,应当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某提供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和2015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能证实上诉人未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被上诉人陈某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而户籍所在地是湖南省。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陈某起诉时黄某的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管字第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