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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臧某某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5号罪犯臧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包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臧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臧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臧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